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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经济学院课堂考试管理办法(试行)
2023-12-29     (点击: )


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管理,严肃考风考纪,规范考试行为,倡导优良学风,特对考试相关工作做出以下规定。

第一条 凡我院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,均需参加考试。学生应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,自觉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监考人员指挥。

第二条 考试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。进入考场后按学号顺序“S”型入座,不得私自占座,并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或右上角,以备检查。

第三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,应保持安静,不得擅自变动座位,不得随意走动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,不得有影响他人答卷的行为。

第四条 学生考试时,除考试必须的文具或物品外,其他物品均应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存放于指定地点;学生迟到三十分钟者,不得进入考场。学生离开考场后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大声喧哗;学生进入考场前,需将所携带的手机、电子手表等通讯器材置于关闭状态,并放于指定地点,否则按作弊处理。

第五条 学生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,按考试作弊处理。

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,考试前可按程序办理缓考;未办理缓考或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,按旷考处理。

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,若发现有抄袭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其他方式的违纪、舞弊行为,将进行上报,并依据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(豫财院〔201955号)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,处理结果录入学院诚信档案,并将根据后期表现确定是否录入个人档案。舞弊学生取消当年和次年的评优评先资格,如舞弊学生为学生干部,从重从严处理。

第八条 本规定由环境经济学院负责解释,自规定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

已是首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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